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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餐具洗涤剂、家用燃气灶具等14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2014年第5号)

   2014-07-29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
核心提示: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大餐具洗涤剂、家用燃气灶具等14类产品的监管力度,促进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广大消费者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大餐具洗涤剂、家用燃气灶具等14类产品的监管力度,促进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第2季度,省质监局委托有关省级质检机构对全省生产(销售)的餐具洗涤剂等14类日用消费品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了461家生产经销企业的577批次产品,合格524批次,产品抽样检验质量合格率为90.8%,总体质量较为稳定。
  二、产品质量状况
  餐具洗涤剂。抽查了全省14户生产企业的18批次餐具洗涤剂产品,11家企业15批次的产品合格,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为83.3%。按照《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1.8—2010》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主要对总活性物含量、PH(25,1%溶液)、去污力、荧光增白剂、甲醇、甲醛、砷、重金属、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10项指标进行了检验,有3批次餐具洗涤剂的总活性物含量和去污力两项指标不合格。总活性物含量是指各种表面活性剂总量,是餐具洗涤剂的主要成份,其含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去污力。去污力是餐具洗涤剂洗涤效果的直接表现,如果去污力达不到要求,说明餐洗剂洗涤效果不好,较难将餐具上的油污清洗干净。企业为降低成本,尽量少加表面活性剂,是造成去污力不达标的主要因素。
  食品用塑料包装。抽查了全省41家生产企业的65批次的食品用塑料包装,涉及的产品种类主要是食品用复合塑料编织袋、食品用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袋。38家企业的62批次的产品合格,企业合格率为92.7%,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为95.4%。按照《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209.1-2010》、《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209.2-2010
  》、《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209.3-2010
  》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有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是有2批次塑料编织袋的蒸发残渣不合格。标准要求蒸发残渣≤30mg/L,不合格产品的实测值最高为39mg/L。该指标不合格,产品在使用时遇酒、醋、油等液体时会析出蒸发残渣,人体过多摄入残渣将有损健康;二是有1批次复合塑料袋的溶剂残留总量不合格。标准要求溶剂残留总量≤5.0mg/m2,不合格产品的实测值为14.8 mg/m2。复合包装材料在印刷中要使用大量油墨、有机溶剂和粘合剂等,这些辅料虽与食品无直接接触,但在食品包装和贮存过程中,某些有毒物质会迁移到食品里,对食品造成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家用燃气灶具。抽查了兰州市27家流通企业经销的50批次的家用燃气灶具,19家企业的40批次的产品合格,企业合格率70.4%,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为80%。按照《家用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209.1-2010》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有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是有10批次家用燃气灶具的燃烧工况指标中的“CO浓度”超标。CO浓度是衡量家用燃气灶具安全性能的一项重要指标,CO浓度超出规定值要求会导致人体缺氧,严重的会使人窒息,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燃气灶具一氧化碳浓度过高的原因是燃气量与进风量比例失调,导致燃气不能完全燃烧,其根本原因在于灶头结构设计不合理,送风量不够,燃气与空气混合不均匀;二是有1批次家用燃气灶具的熄火保护装置不合格。该指标是反映家用燃气灶具另一项安全指标,也是国家强制安装的部件,其功能是当灶具火焰意外熄灭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关闭燃气阀门,切断燃气,避免燃气泄漏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灶具上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或熄火保护装置失效是很严重的缺陷,一旦意外发生,燃气泄漏着火或爆炸会造成严重事故,伤及人身安全,造成损失财产。
  插头插座。抽查了兰州市51家流通企业经销的的60批次的插头插座,涉及的产品种类主要是移动式插座、固定式插座、可拆线电源转换器。30家企业的39批次的产品合格,企业合格率为58.8%,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为65.0%。按照《甘肃省2014年插头、插座(固定式、移动式)、开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细则》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有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是21批次插头插座的软缆及连接指标不合格;二是有10批次插头和移动插座结构指标不合格。标准规定必须使用特殊螺钉固定移动插座外壳,使消费者不能通过普通工具打开外壳更换内部的部件。10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实测结果均为可用普通工具打开外壳;三是7批次移动插座的耐热指标不合格。消费者如果长期将耐热项目不达标的插座置于一个温度较高的环境中使用,产品可能会产生结构变形、软化等现象,不但会影响其正常使用,甚至会带来安全隐患;四是有4批次的尺寸检查指标不合格。国家标准GB 100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对尺寸有明确规定,如果生产企业未按照标准尺寸生产,插座插孔的尺寸偏小,消费者在使用插头时会出现插头无法插进插孔中的现象,而插孔的尺寸偏大,消费者在使用时手指或其他导电物体容易接触到插座中的带电部件,则会导致触电意外;五是有1批次的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项目不合格。个别企业为了减少产品的成本,未使用含阻燃剂的材料,导致产品不耐燃。
  厨房电器具。抽查了兰州市39家流通企业经销的60批次的厨房电器具,34家企业的54批次的产品合格,企业合格率为87.2%,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为90.0%。按照《甘肃省2014年厨房电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细则》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有部分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是有2批次产品的输入功率不合格。该项目是测试产品的功率是否达到其标注的额定值。标准要求电热水壶的输入功率为1800W,偏差不大于+5%或-10%,此次不合格产品的输入功率实测值为1426W,偏差为-21%,标准要求电饭煲的输入功率为300 W,偏差不大于+5%或-10% ,不合格产品的输入功率实测值为334 W,偏差为+11%;二是有1批次产品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及接地措施不合格。该项目主要是检测产品的电源线连接的合理性和所使用的电源线的质量。标准要求电源线的截面积≥0.50mm2,不合格产品的实际检测电源线的截面积仅为0.15mm2,接地措施项目中接地电阻≤0.1Ω,而实际检测接地电阻为0.1041Ω;三是有3批次的产品标志项目不合格,具体体现在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标注制造商厂商名称、商标、型号等。
  吸油烟机。抽查了兰州市30家流通企业经销的30批次的吸油烟机,24家企业的24批次产品合格,企业和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均为80%。按照《甘肃省2014年吸油烟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细则》及相关产品标准检验要求,主要对输入功率、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和泄漏电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接地措施、标志等13项指标进行检验,有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是有6批次产品的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不合格。标准要求电源线截面积≥0.5 mm2,5批次不合格产品实测值均小于标准要求;二是有1批次产品的稳定性和机械危险项目不合格。标准要求:“保护性外壳、防护罩和类似部件应是不可拆卸的”,而实际为“可以拆卸”;三是有1批次产品的内部布线项目不合格。标准要求及内部布线为要用绿/黄双色线用作接地,而实际检测为未使用黄绿双色线用作接地。
  木制家具。抽查了全省77家生产(流通)企业的80批次的木制家具,75家企业的78批次的产品合格,企业合格率为97.4%,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为97.5%。按照《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209.1-2010》进行检验,有个别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一是有1批次木制家具的木材含水率指标不合格。标准要求兰州地区木制家具中木材含水率为≤12.3%,不合格产品的实际检测为14.7%。木材的含水率过高,放置一段时间后,会使木质家具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开裂、收缩、翘曲、变形、结构松动等问题,影响使用;二是有1批次木制家具主要尺寸、使用说明等2项指标不合格。具体体现为主要尺寸超出了标准要求和没有使用说明书。
  太阳能热水器。抽查了30家流通企业的30批次太阳能热水器,28家企业的28批次的产品合格,企业和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均为93.3%。按照《2014年2季度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主要对日有用得热量试验(单天)、平均热损因数、耐压试验、空晒试验、水质检查、支架强度试验、支架刚度试验、外观等8项指标进行了检验,有2批次产品的平均热损因数试验和外观指标不合格。平均热损因数是反映太阳能热水器保温性能的关键指标,标准要求平均热损因数试验“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平均热损因数USL≤16W/(m3.k)”,而不合格产品的实测值分别为USL=20W/(m3.k)、USL=24W/(m3.k)。
  三、处理意见
  针对餐具洗涤剂、家用燃气灶具等14类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认真整改,把后处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
  (一)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引导市场消费。对本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经销)企业通报表扬,予以褒奖;对产品不合格的生产(经销)企业通报批评,予以曝光。企业名单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http://www.gszl.gov.cn)公布。
  (二)依法处罚,限期整改。对本次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生产(经销)企业,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一般质量项目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责令整改;对存在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损害隐患的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必须依法处罚,包括没收不合格产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组织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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