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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的通知(聊食药监食生〔2014〕145号)

   2014-08-03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聊食药监食生〔2014〕145号【发布日期】 2014-07-17【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聊食药监食生〔2014〕145号
【发布日期】 2014-07-1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lcfda.gov.cn/list_Content.asp?ArticleID=5911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莘县质监局,开发区、高新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公告要求组织生产,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关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是否符合公告要求。同时,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进行许可检验,进一步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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