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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云南鲁甸地震灾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4〕11号)

   2014-08-0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97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文号】 食药监电〔2014〕11号【发布日期】 2014-08-0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电〔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8-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鲁甸6.5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部署有关地区和部门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总局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高度重视,对加强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出明确要求。为确保受灾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供应保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抗震救灾工作组织领导。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对灾区抗震救灾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深入灾区一线,全力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在做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同时,随时准备从人、财、物等方面为灾区提供支援。

  二、切实做好灾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克服困难,充分发挥快检技术的作用,加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抽验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有效期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不合格、过期或变质的产品流入灾区。要加强对灾区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排查,对因受灾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企业,要监督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控制好受损产品,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加强对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严防食物中毒。发现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保障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要注意做好监管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人身安全。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大对救灾用食品和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质量安全。

  三、加强对捐赠食品药品的监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安全监管。捐赠的食品必须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保质期内的产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是经批准生产或进口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有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捐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来源合法,并附合格证明文件。为减轻灾区救援工作负担,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对捐赠的产品统一查验,重点查验来源、品名、批号、数量、流向、检验报告等信息,严把质量安全关。

  四、配合做好食品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总局将视灾区需要,加快抗震救灾急需血液制品及疫苗的批签发。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掌握行政区域内救灾用食品药品的生产和储备等情况,随时做好支援灾区的准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需要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联系人:应急司:边旭(010-88330661)

  办公厅:翟奇(010-8833120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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