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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捐赠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的通知

   2014-08-07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7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4-08-05【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cqda.gov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8-0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qda.gov.cn/CL0018/23116.html

各食品药品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为确保捐赠云南鲁甸地震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救灾用食品和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产品自验,切实把好产品质量关,严禁不合格、过期或变质产品流入云南鲁甸地震灾区。

  二、本着自愿捐赠的原则,支持我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捐赠救灾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捐赠的食品必须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保质期内的产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是经批准生产或进口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有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的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捐赠的产品必须报经当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查验,合格后方可运往灾区。

  三、生产救灾用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及时将有关生产和储备情况向当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随时做好支援灾区的准备。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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