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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长府发〔2014〕9 号)

   2014-08-11 长春市人民政府26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长府发〔2014〕9 号【发布日期】 2014-06-3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14〕9 号
【发布日期】 2014-06-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cszf.gov.cn/ccszf/92/128/2014/06/i152528.s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的集中清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第一批取消46项,暂停21项,下放54项,改变管理方式107项,合并89项,转移社会组织3项。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事项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4〕8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及时做好有关项目取消、授权委托、手续移交、业务指导、落实衔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减放到位。市政务公开办要做好取消、暂停项目的停止审批,改变管理方式、转移社会组织、合并审批项目的调整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行业组织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承接项目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承接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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