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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市、区(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4年版)》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4〕638号)

   2014-08-15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25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法〔2014〕638号【发布日期】 2014-08-14【生效日期】【效力】【备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法〔2014〕638号
【发布日期】 2014-08-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分局、浦东市场监管局、各机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要求,按照市审改办部署,我局梳理规范了市、区(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权力(截止至2014年8月1日),主要涉及行政审批(市级66项、区(县)级14项)(附件一)、行政处罚(市、区(县)两级321项)(附件二)、行政强制(市、区(县)两级6项)(附件三)、行政检查(市、区(县)两级12项)(附件四)、行政奖励(市、区(县)两级5项)(附件五)、行政复议(市级5项)(附件六)、产品抽检(市、区(县)两级8项)(附件七)、行政命令(市、区(县)两级13项)(附件八)、行政指导(市、区(县)两级4项)(附件九)和行政收费(市级2项)(附件十)十方面行政权力事项,并形成了《上海市市、区(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权力清单(201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我局将正式对外公布此《权力清单(2014年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化作适时调整。

  根据本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未列入此次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的,不得实施;凡要增加行政权力的,必须在实施前报市审改办登记备案列入目录后方可实施。

  特此通知。

 

  9、市、区(县)两级食品药品行政指导事项

  10、市、区(县)两级食品药品行政收费事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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