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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工商消字〔2013〕71号)

   2014-08-26 山西省工商局404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山西省工商局【发布文号】 晋工商消字〔2013〕71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sxlffda.
【发布单位】 山西省工商局 
【发布文号】 晋工商消字〔2013〕71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xlffda.gov.cn/contents/19/276.html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局:
 
  先将《山西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工商局关于贯彻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2年9月2 8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 0 1 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提升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具有深远的意义,全系统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结合工商实际,就贯彻该《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监管范围,明确职责
 
  《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部门在贯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及要求:
 
  1、有经营管理者,且经营管理主体明确;
 
  2、经营管理者是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持有合法证照:
 
  3、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责任,能够对入场经营者施行有效的管理。如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格,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定期检查经营环境,建立经营档案,了解进货渠道,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组织食品安全培训,设置食品公示栏等。
 
  4、具有固定的、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远离污染源等要求,并且遵守相关规定。
 
  5、规模较大、食品生产经营数量品种较多的,应引导其办理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二)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前店后坊,在许可时简称小作坊),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及要求:
 
  1、前店后坊要素是前面有商店,达到一定的经营面积,是合法经营主体,后坊是小手工业食品生产加工,用于前店零售;
 
  2、前店和后坊必须是同一个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经营证照,对其生产经营行为及食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生产经营场地较小、从业人员较少、食品成份构成比较简单、工艺比较简单、生产经营产品比较单一;
 
  (三)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以下简称食品摊贩),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1、经营者为一人或夫妻二人等固定人员,属自然人,对其生产经营行为及食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无固定经营场所、在固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固定品种食品;
 
  3、现场销售终端食品,无食用消费设施。
 
  二、依法实施许可登记,严格准入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各级工商部门除按照《办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施许可或登记事项外,实际工作中还须把握以下几点要求:
 
  1、小作坊以及食品摊贩在申请许可或登记时,应当提供食品安全承诺书,进行备案,小作坊和前店后坊要分类标注许可,明确其所承担的第一责任;
 
  2、小作坊在申请办理许可时,应当提供其食品成份、生产加工工艺等说明,有生产标准的,还应当提供其生产标准,并进行备案;
 
  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其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应设置隔离后,方可办理许可;
 
  4、小作坊配料成份、工艺和添加剂比较复杂的,应要求其对自身生产经营食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自检,自检结果须在工商部门备案;食品摊贩销售预包装食品,要有质量合格证明,并符合预包装食品的有关规定;
 
  5、小作坊办理许可时,应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实地勘察,实地勘察时,须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
 
  6、食品摊贩办理登记时,应将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资料备案;
 
  7、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许可或登记时,须提交身体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未能提供身体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8、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市县,有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管。
 
  9、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许可证或登记证以及表格,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
 
  三、严格监管责任、实施属地管理
 
  1、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的精神,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自觉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小作坊、小摊贩要实行网格化责任监管,做到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不漏一户一店、不少一摊一人,实现全覆盖监管。
 
  2、县级工商部门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要按照“谁许可、谁登记、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常态化监管,生产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事项;要做到严格把关、严格标准、定位准确、可控可管,确保食品安全。
 
  3、在市场巡查和监管时,对纳入许可和登记的小作坊、食品摊贩,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要定期约谈,采取单独或集中约谈的方式,召集生产经营者进行工作询问、座谈、警示,纠正不足,互相借鉴;对一些小、远、散的小作坊、小摊贩生产经营者,要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电话询访,以便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要组织消费者回访,及时了解消费者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做好预防性的监督管理;
 
  4、强化小作坊、食品摊贩的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管理中要以帮扶为主,加强行政指导;执法中要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巡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细则,有效提升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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