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卫生部主要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81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的精神,卫生部已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上述工作的上级对口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好工作职责,防止在职责调整中出现工作上的空白。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后,各省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情况通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