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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监[2005]200号)【废止】

   2010-05-13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90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管职责,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现就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后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重要意义

 

  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获证企业持续满足必备条件和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手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采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对获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生产力水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

 

  二、实施分类监管,提高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有效性

 

  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4个级别,即“A级”、“B级”、“C级”和“不合格”。企业质量安全等级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内部掌握依据,不对外公布,也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明。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日常监管。对“A级”企业应以扶持为主,引导其坚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对“B级”企业应以规范其生产秩序,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监督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的;对“C级”企业应重点监管,强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督促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对“不合格”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取缔建议。

 

  同时,要对获证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年审的同时,应当按照当年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情况重新评价获证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后续监管情况包括强制检验落实情况,质量安全标志使用情况,巡查、监督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举报投诉情况等。对经各种方式、各次监督检查均合格,且强制检验、监督检验均合格的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可向上调整1级;对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条件出现严重不合格,或者在强制检验、监督检验中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质量安全等级应当向下调整1级。企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一经查实,其安全等级即降为“不合格”。

 

  三、实施巡查,督促企业持续满足必备生产条件

 

  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巡回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并根据企业的质量安全等级确定其相应巡查频次。巡查应有2名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参加。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巡查时,应当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详细检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检查企业是否有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有针对性地对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二是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三是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回收的、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四是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是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一要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二要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强制检验。六是检查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七是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八是检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强制性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合。

 

  开展巡查工作时应填写巡查记录(附件1)。记录应包括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问题处理等情况。巡查记录经被巡查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巡查人员和被巡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严格实施强制检验,确保企业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总局关于食品强制检验工作的意见,结合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体情况,在全省组织实施强制检验,严格做到“三统一”。一是要统一全省强制检验的频次,二要统一全省强制检验的检验项目,三要统一指定承担强制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五、强化监督抽查,加强重点产品、重点项目的监管

 

  实施监督抽查时,应制定具体的抽查方案,突出重点。一要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的地区作为重点监督范围,二要将B级和C级企业生产的食品作为重点监督对象,三要将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作为重点检验项目。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坚持“数据共享”原则,避免重复抽查。

 

  六、严格实施年审,全面把握企业状况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年审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记录年审情况。

 

  在实施年审工作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A级企业可仅进行企业书面报告材料的审查;对B级企业以对企业书面报告材料审查为主,可对部分企业现场条件进行核查;对C级企业应当将书面报告材料审查和企业条件现场核查相结合,必要时还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七、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执法检查:一是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行为的;二是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三是有关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四是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五是其他需要组织执法检查的。执法检查应当对检查情况制作文字记录,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及时回访,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实施。回访一般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承担。针对生产许可和年审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进行的回访,可组织专家参与相关具体工作;针对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的回访,应有执法人员参加。回访中发现新问题的,应立即提出新的整改要求;发现企业原问题仍然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要求。对获证企业的回访应填写回访记录(附件2),详细记录回访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九、严格后处理,严厉追究企业责任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情况可采取帮扶、限期改正、抽样检验、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同措施。

 

  获证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实施整改、公告、强制收回、举办培训班、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停产整顿。整改后复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年审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按规定进行年审或者虚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内容的, 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严格实施加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年审、换证复查中发现食品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按规定实施加严检验。加严检验是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生产批实行的逐批检验,必须经连续3次检验均合格,方可解除,恢复正常监督;加严检验期间任一批次出现检验不合格则重新开始。对边生产边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间实施加严检验;对停产整顿的企业,在恢复生产时实施加严检验。加严检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具备检验资格的机构承担。

 

  获证企业存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要立即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取缔。企业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全面落实后续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建立“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的要求,结合辖区打假责任制,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落实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一是分片定责,实行“四定”。即定人员、定职责、定区域、定企业。二是监管重心下移。要以乡村、街道为基础,实行“三员”,即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企业检验员协同监管。三是分类监管。按照企业质量安全等级,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四是动态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将后续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各类记录及时整理,纳入企业档案,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等情况。建立“四图”,即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和食品安全警示图,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动态监管。五是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后续监管责任。要认真实施各项后续监管和后处理措施,督促企业持续保持必备条件,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整治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查检查,确保后续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对尚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参照本意见和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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