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7-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yichun.gov.cn/xxgk/fgwj/qtygwj/201407/t20140714_403862.html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7-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yichun.gov.cn/xxgk/fgwj/qtygwj/201407/t20140714_403862.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82项,其中取消24项、承接152项,下放至县级6项。
各地、各部门对此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衔接和落实,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主动衔接,防止出现脱节现象,落实管理责任。要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涉及《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宜府发〔2012〕1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3〕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3〕15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5号)公布的项目,以此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