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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委托加工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甘质技监质[2006]259号)

   2014-09-06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315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 甘质技监质[2006]259号【发布日期】 2006-09-26【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
【发布单位】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甘质技监质[2006]259号
【发布日期】 2006-09-2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szl.gov.cn/index/shownews.do?id=1162379019231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对委托加工备案工作做出了新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80号令,方便我省企业做好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委托和被委托双方都应按照80号令分别申请备案。

  已在2005年11月1日前申请备案的企业,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备案。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查验营业执照原件。

  (三)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

  (四)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三、工业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产品标识标注式样有两种选择方式:

  1、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2、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产品标识标注式样有一种选择方式: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四、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二)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方式条款;

  (三)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五、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程序:

  (一)企业在甘肃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线办公网(网址:qyxk.gszl.gov.cn)下载或到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并填写;

  (二)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请的材料及委托加工备案合同进行初审;

  (三)企业持初审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备案合同到具有资格的公正部门公正;

  (四)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六、委托加工生产备案申请书为全国统一格式,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所在省都应该在其申请书栏内签署备案意见并盖章,备案申请书才能生效,有效期从最后一个省签署备案意见时间算起。单方面省份签署的委托备案申请书无效。

  各市、州局要加强对委托、被委托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不备案或擅自改变标注方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第117条严肃查处。

  附件: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注:原网站无法下载)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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