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黑名单”者将被重点监管,下月起正式实施
2014-09-30 我有话说(1人参与) 字号减小字号增大
南方日报讯 (记者/欧志葵 通讯员/石耀轩)10月1日起,《广东省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将正式实施,今后凡发生过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吊销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企业等,均会被纳入“黑名单”,消费者选购上述企业商品时,可先上省、市、县各级食药监局官网查看、比对。
29日,笔者从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重点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据透露,下一步省食药监部门还将研究制定曝光台制度,被曝光者有可能会被驱逐出行业。
焦点一
哪些企业会被纳入黑名单?
据省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刘永潭介绍,属于以下五种情形者将对其实行“黑名单”管理:一是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吊销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二是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三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及有关人员;四是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焦点二
黑名单是否向公众公开?
据省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黑名单”信息的内容主要有: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公布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对责任人员,应当公布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等内容;对涉案产品,应当公布其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以及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
据介绍,所有“黑名单”信息都会公开对外公布,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在9月30日前,在其政务网站上设置“黑名单”专栏,并要求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查处未经许可地下黑窝点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列入“黑名单”的信息通过“黑名单”专栏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黑名单”信息公布的期限为2年。
据悉,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黑名单”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药监局将在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形成全省统一的“黑名单”信息发布平台。
焦点三
黑名单企业如何来监管?
据省食药监局介绍,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其记入重点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而且要责令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同时,要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其“一处失信、步步难行”,另外,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在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