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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豆芽生产的通知

   2014-10-13 厦门市农业局354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厦门市农业局【发布文号】 厦农〔2013〕110号【发布日期】 2013-09-02【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sn
【发布单位】 厦门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厦农〔2013〕110号
【发布日期】 2013-09-0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n.xm.gov.cn/zxxgk/zfxxgk/gzdt/nyxx/201309/t20130903_714501.htm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思明区经贸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豆芽生产监管,消除豆芽质量生产安全隐患,保障我市市民日常消费安全。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豆芽生产的通知》(闽农质监〔2013〕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豆芽生产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把任务措施落实到位,降低豆芽质量生产安全风险。

  二、加强日常抽检和监管强度

  增加监测频次,加大对豆芽加工生产场所的日常抽检和质量监管力度,重点检测豆芽生产过程违法违规使用的连二亚硫酸钠、土霉素、诺氟沙星、甲硝唑等投入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农业部门(含思明区、湖里区)要加强落实省政府和省农业厅有关豆芽质量监管的工作部署,结合各区实际情况,于 9月份完成辖区内的所有豆芽生产场所的抽检工作,将抽检样品送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市农产品检测测试中心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局农产品监管处。市农产品检测测试中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做好全市范围内重点豆芽生产企业的豆芽抽检工作,确保各区豆芽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区农业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农业局、区食安办和区工商局等部门的沟通、争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涉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中所确定的犯罪行为,要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严厉打击,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培训宣传

  各区要全面开展豆芽质量安全科普宣教活动,组织辖区内的豆芽生产大户进行豆芽安全生产培训,引导豆芽生产者形成主体责任和道德诚信意识,并推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消费维权,发挥消费引导生产和舆论监督作用,确保豆芽质量安全。

  联系人:杨钟灵,联系电话:5351530,电子邮箱:qhbagri@163.com。

  附件: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豆芽生产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局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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