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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做好生产环节豆芽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农〔2013〕153号)

   2014-10-13 厦门市农业局153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厦门市农业局【发布文号】 厦农〔2013〕153号【发布日期】 2013-12-2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sn
【发布单位】 厦门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厦农〔2013〕153号
【发布日期】 2013-12-2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n.xm.gov.cn/zxxgk/zfxxgk/gzdt/nyxx/201401/t20140108_813284.htm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思明区经贸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近期,我国一些地方豆芽不规范或违法生产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进一步规范豆芽安全生产,保障市民日常消费安全,我市将进一步完善生产环节豆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消除豆芽质量安全隐患。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豆芽生产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为更好掌握全市范围内豆芽的生产情况,各区农业部门(含思明区、湖里区)要加快开展豆芽生产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对本辖区内的豆芽生产加工点的数量、地址、生产加工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辖区内的豆芽生产监管档案。同时与豆芽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豆芽安全生产承诺书,督促辖区内的豆芽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请各区农业部门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豆芽摸底工作情况上报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监管处。

  二、加强豆芽生产安全隐患排查

  各区农业部门(含思明区、湖里区)要针对本辖区内的豆芽生产加工点的情况,加大豆芽生产巡查监管力度,努力排查豆芽生产安全隐患。重点检查豆芽生产的卫生环境以及豆芽生产过程中是否违法违规使用AB粉(6-苄基腺嘌呤)、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4-氯苯氧乙酸钠、尿素、恩诺沙星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添加物质的行为。

  三、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各区农业部门(含思明区、湖里区)和市级农产品监管相关部门要将豆芽监管工作列入农产品日常监管工作计划。加强对本区域内豆芽菜生产的巡查和抽检力度、频度,引导豆芽生产者做好科学、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对生产加工场所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坚决予以曝光。

  四、加大查处力度

  各区农业部门(含思明区、湖里区)要主动加强与区食安办、区公安分局和区工商局等部门的沟通、争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涉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中所确定的犯罪行为,要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严厉打击,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组织培训宣传

  各区要全面开展豆芽质量安全科普宣教活动,组织辖区内的豆芽生产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豆芽安全生产培训,引导豆芽生产者形成主体责任和道德诚信意识,并推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消费维权,发挥消费引导生产和舆论监督作用,确保豆芽质量安全。

  联系人:杨钟灵,联系电话:5351530,传真:5351692,电子邮箱:qhbagri@163.com

  附件:厦门市豆芽菜排查监管情况统计表

  厦门市农业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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