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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第22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一于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2014-10-16 澳门印务局公报21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发布文号】 第17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发布日期】 2006-06-15【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17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
【发布日期】 2006-06-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2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廢止第2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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