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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887号)

   2014-10-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36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887号【发布日期】 2014-09-30【生效日期】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887号
【发布日期】 2014-09-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针对2014年上半年学校食堂食品污染、饮用水污染事件多发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预防学校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和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预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的工作职责,建立定期沟通与协商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自的工作责任。强化对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认真排查食品和饮用水安全隐患,对农村、边远地区学校食源性疾病要加强重点防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督导检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要认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专业机构做好监测工作,并对监测分析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
 
  二、查缺补漏,严格落实相关制度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制度,切实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以及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等要求;应当严格落实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要加强水源卫生防护,使用二次供水的要对蓄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水处理设备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并定期清洗消毒和维护,确保水质合格,一旦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各地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大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与指导力度,重点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学校蓄水设施、饮水设备的清洗消毒进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预案,认真做好学校食源性疾病暴发和流行处置应急准备和特殊药品等物资储备,加强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依法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抓好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等工作的组织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与食源性疾病监测相结合,加强学校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的溯源分析工作,及时对食源性疾病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监测检验。医疗机构在全力做好医疗救治的同时,认真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和事件报告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信息核实与分析。在学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来源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与之有关联,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重大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食源性疾病警示信息。
 
  四、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各地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对学校有关人员开展学校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等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与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各地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健康教育力度,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中的相关教学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常见食源性疾病的危害和预防方法,提倡在正规餐饮场所就餐,提倡饮用开水,避免食用来历不明的食品,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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