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2010-06-23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8000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及审批工作的请示》(京药监保化〔2009〕2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有关情况国家局会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