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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

   2014-10-24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157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发布文号】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发布日期】 2014-10-11【生效日期】【效力】【备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发布文号】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
【发布日期】 2014-10-1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乳协[2014]6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25191-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调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体产品,“调制乳”是该类液态奶产品的类别名称。调制乳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特性使用“XX奶”作为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别“调制乳”。涉及营养声称的标示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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