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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函(食药监科便函〔2014〕91号)

   2014-10-2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46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发布文号】 食药监科便函〔2014〕91号【发布日期】 2014-10-21【生效日期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发布文号】 食药监科便函〔2014〕91号
【发布日期】 2014-10-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食监一司、食监二司、食监三司、稽查局、应急司、中检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转发你单位,供工作中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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