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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

   2014-10-30 河北省人民政府248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冀政办〔2014〕17号【发布日期】 2014-10-17【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inf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14〕17号
【发布日期】 2014-10-1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info.hebei.gov.cn/hbszfxxgk/329975/329982/6340955/index.html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中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2项,对应取消我省行政审批事项13项;接收国务院有关部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4项,其中,13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接收,1项由省政府部门接收后进一步下放。衔接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1项。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自行取消下放事项53项,其中,取消15项,下放管理层级34项,转移给社会组织4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放给省一级的,省政府部门要接好管好;放给市、县的,涉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市、县相关部门要接好管好。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不得成为审批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发放顺序的简单位移,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对接收上级部门(含国务院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相关接收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根据涉及本级本部门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衔接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及相关后续工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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