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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甘饲办〔2014〕12号)

   2014-10-30 甘肃省农牧厅187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发布文号】 甘饲办〔2014〕12号【发布日期】 2014-10-09【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
【发布单位】 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甘饲办〔2014〕12号
【发布日期】 2014-10-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sny.gov.cn/tzgg/xztz/2014/10/10/1412911707062.html
各市(州)饲料工业办公室、兽医(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饲料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4]30号)要求,我办拟于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组织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
 
  全省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自配饲料的养殖场(户)。
 
  二、检查内容
 
  (一)对已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企业设施设备、人员素质、日常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具体检查项目见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附件2)。
 
  (二)对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企业的关、停和违规生产的处罚情况。
 
  (三)对饲料经营企业,检查经营企业场所和仓储设施、产品购销台账、经销产品的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检查是否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产品,是否对饲料进行再加工或添加物质,是否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
 
  (四)对养殖场(户)自配饲料,检查养殖场(户)自配饲料加工和饲料添加剂、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情况,检查是否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产品,是否对外提供自配饲料。
 
  三、检查时间
 
  10月13日至11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二)各地要保证企业检查覆盖面。原取得《饲料生产审查合格证》现已注销和已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全部检查,饲料经营企业检查率不低于30%,自配饲料的养殖场(户)检查率不低于20%。
 
  (三)各地要如实记录受检企业情况。要收集企业许可证明文件、饲料标签等相关材料,填写《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检查饲料企业记录单》(附件1);省上将对部分市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附件3),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附件2)。
 
  (四)各地要根据检查结果写出专题总结报告。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具体情况、结果分析、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和下一步监管工作措施等内容,并于12月10日前报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检查工作中如有问题,请联系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联系人:王秋娟 13609318102
 
  黄莉莉 13919953303
 
 
  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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