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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1月开始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2014-11-05 中国食品安全报1090
核心提示:本报讯 李庆 记者谭彩丹 发自江西今年11月份开始,江西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实施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通过开展试点,探索

      本报讯 李庆 记者谭彩丹 发自江西 今年11月份开始,江西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实施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通过开展试点,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管办法,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进一步拓宽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渠道,不断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据了解,试点工作采取药店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必须具备有关条件: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并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备三级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条件;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经营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且具备设置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还需配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便于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远程实时监控,且需具备将婴幼儿配方奶粉有关票证及进货查验记录等有关数据上传监管部门信息网络的条件。

    申请试点的药店应向所在地县(区)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试点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取得“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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