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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局强化监管责任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014-11-17 浙江省食药监局164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绍兴市局结合责任区监管、网格化监管、“站所+网格”监管和市政府有关食品生产属地监管的工作要求,开展强化监管责任督促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工作。

    一是依靠政府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地方政府负总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职能部门负监管职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规定、《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工商、食药监、质监和当地政府有关网格化监管的工作要求,推动促成依靠地方政府和乡镇街道两级政府为重要推动力量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工作格局。

    二是积极履职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要求各地做好分级分类、自查报告、监督检查三项规定动作。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项规定,及时查处发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录入上报工作。

    三是社会共治监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宣传,强化消费者和企业主对依法生产自觉落实主体责任的认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健全黑名单制度,适度加大曝光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积极配合人大、政协、行风监督活动,制定并执行相关政策,对不自觉落实主体责任、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企业,按 “不诚信企业”的有关惩戒规定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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