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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遴选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5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通知

   2014-11-28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55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589号【发布日期】 2014-11-17【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589号
【发布日期】 2014-11-1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fda.gov.cn/WS01/CL0847/109605.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规范》等规定,在检验机构申请的基础上,遴选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5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下称注册检验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检验机构名单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医学检测与安全性评价中心、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验检定中心5家单位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

  二、注册检验机构资质

  以上注册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为5年,各注册检验机构应在被确定的检验项目范围内,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开展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注册检验机构编号

  注册检验机构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编号见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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