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11-2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11/26/art_586_54615.html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11-2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11/26/art_586_54615.html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规定,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学校、企业、工地和农村等集体聚餐提供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