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办食生〔2014〕56号
【发布日期】 2014-11-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da.gov.cn/CL0568/12951.html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办食生〔2014〕56号
【发布日期】 2014-11-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da.gov.cn/CL0568/12951.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要求,即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发证检验机构文件将直接回复给报请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抄送其他省局及相关发证检验机构。各单位可以登录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主页“法规文件”栏目中的工作文件栏或“数据查询”栏目中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检产品及相关标准栏查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也将设置相关栏目),并将生产许可检验机构信息告知发证检验机构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者。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