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食药监餐饮(2014)443号
【发布日期】 2014-10-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ebfda.gov.cn/CL0216/51702.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下简称服务区)已逐渐成为人们出行就餐的重要场所,具有人员流动性大、就餐人数众多、风险隐患防控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出行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我省服务区产权、经营模式、监管工作延续等实际,高速公路服务区产权单位对服务区食品安全负总责,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食品经营单位是服务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切实加强服务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对服务区内新开设的便民小吃、地方特色小餐饮等要统一规划管理,完善配套设施,达到规范安全要求。严禁无证经营,严禁出租、出借、转让《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加强服务区食品安全监管,对服务区食品安全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经营食品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席合作机制,积极沟通,加强协作,做到信息共享互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服务区餐饮食品安全形势,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全省服务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整体全面提升。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有关监管部门和所有服务区,要以预防食物中毒为主要目标,督促辖区内服务区深入开展自查,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坚决防控食品安全事故。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