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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作为γ-辛内酯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626号)

   2014-12-02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84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626号【发布日期】 2014-11-28【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626号 
【发布日期】 2014-11-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作为γ-辛内酯等86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鲁食药监发〔2014〕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γ-辛内酯等84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已撤销,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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