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深圳12月7日电 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郑荣添 黄彩霞 深圳一销售掺有“敌敌畏”海味干货的食品经营者,近日被该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吴某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南澳街经营某记咸鱼店。2012年3月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执法人员对吴某经营的某记咸鱼店销售的池鱼干等海产品进行抽样检查,从该处提取一公斤池鱼干(抽检基数为6公斤)进行检验。同年3月30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在抽检的池鱼干样品中检出敌敌畏含量为0.67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于5月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今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抓获。经查,吴某开办某记咸鱼店在购买池鱼干进行销售的过程中,均无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吴某供述自己所销售的含有“敌敌畏”的池鱼干系从一名挑着扁担在其咸鱼店附近卖干货的小贩购入,在购买之时并没有查验该小贩是否具有相关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并于购入后予以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