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网讯(记者 丛瑜媛)自认为经营过期食品是小事一桩,感觉高村食药监所对其罚款2000元的处罚过重,高村镇某村一商店经营者向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申诉”,后被“驳回”。
12月13日,高村镇某村商店经营者孙某致电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反映,12月6日下午,高村食药监所工作人员到其商店内检查,查出店内的锅巴、饼干已经过保质期,对他给予2000元的罚款。但是他认为罚款数额过高,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给予重新处理。
对于孙先生的处罚是否合理,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转交区食药监局落实复查。12月15日,区食药监局复查确认孙某确实销售过期食品,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不足1万元,罚款数额应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所以,按照孙先生反映的问题,高村食药监所处罚的标准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属于从轻处罚的范围,此项处罚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