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监食生〔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12-1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wjkd-spscjg/1632957.html
【发布文号】 桂食药监食生〔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12-1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wjkd-spscjg/1632957.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为我区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承检机构(具体种类范围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暂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确保科学、公正、准确、及时、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并注重经验、技术的积累和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