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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4〕22号)

   2014-12-26 衡阳市人民政府1460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衡阳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发〔2013〕32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 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5.8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3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9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 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4.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83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系数提高到0.476 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到2020 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5.1 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2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系数提高到0.536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8%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工业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促进城镇发展规模、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列入建设项目批准、审核和备案的前置条件。规划和项目审批部门对有关规划审批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时,应告知业主单位进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二)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制定县市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控制目标,实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控制区域用水总量。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探索建立水市场,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建立水权制度,鼓励水权转让,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落实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方案进行取用水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城镇已建或规划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各取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各县市区要实行取水许可登记制度,建立取水许可信息库。
 
  (四)严格水资源费有偿使用。严格按照《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与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使用水资源费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依法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禁止在该范围内擅自打井取水。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严禁污染、恶化地下水质行为。探索建立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控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六)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实行水资源调度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调度工作,建立水资源调度工作会商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七)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切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淘汰用水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和技术;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溉农田区、节水工业园区、节水机关、节水学校、节水社区和节水家庭等节水示范项目建设,以点带面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要严格控制城镇规模过度扩张,严格产业准入。
 
  (八)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严格落实《湖南省用水定额》标准,对本辖区内用水大户及高耗水、高污染企业等重点用水单位建立监控名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公共供水企业要定期统计水厂取水量、供水量和售水量数据,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用水户的生产、生活等基本情况,建立各供用水户的用水台账,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将每月生产、生活用水数据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九)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改造力度,对全市大、中、小型灌区渠道进行防渗、防漏和加固维修,减少农业灌溉漏失率。推广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提倡清洁生产,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加强城市自来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严格实施《衡阳市水功能区划》,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做好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编制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所辖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城镇污水的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进行同步监测,定期发布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状况信息,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逐步建设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和入河湖排污口实时监控系统。
 
  (十一)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加强农村集中供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全面推进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禁止江河源头保护区的矿业开发。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二)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河流、湿地的蓄滞洪水、水体净化、生态修复、景观旅游综合功能。编制并实施全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专项规划以及河道治理、水域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加强河道水系连通,构建沿河生态走廊。禁止水库化肥养鱼,划定禽畜禁养区和限养区。加强河道滥采乱挖整治,禁止非法采砂,保护河道河势稳定。禁止以城市建设、河道治理等名义随意裁弯取直、围垦水面、侵占河道滩地和覆盖河道。
 
  五、保障措施
 
  (十三)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市水利局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工作,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宣传部门负责将水情教育纳入到公益性宣传范围,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市发改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水资源论证列入取用水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市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市财政局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财力保障制度,加大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表彰奖励政策。市环保局负责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总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建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市统计局负责工业取水量、工业增加值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做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指标的统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成地下水监测、勘测评价,做好全市江河源头保护区矿业开发、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的核定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进高效节水、节肥型农业发展,推广缓控释肥料和低毒高效农药使用,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水源涵养区森林保护工作。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开展水产养殖生态修复项目试点。市审计、监察、法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四)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衡阳市水资源监测系统建设规划》,加强取水、排水、入河库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各县市区、重要河流、交界断面、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监测体系,建立市、县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统计、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的量和质等信息,建立市级水资源公报发布制度。
 
  (十五)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逐步推进水务一体化改革,实行城乡涉水行政事务一体化管理,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和统一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十六)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拓宽投入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重点支持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等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各级违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问责机制。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形成全民护水、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社会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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