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衡政发〔2014〕20号
【发布日期】 2014-06-2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engyang.gov.cn/zfxxgk/szfxxgkml/fgwj/szfwj/201411/t20141103_219802.html
【发布文号】 衡政发〔2014〕20号
【发布日期】 2014-06-2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engyang.gov.cn/zfxxgk/szfxxgkml/fgwj/szfwj/201411/t20141103_219802.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4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衔接取消23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下放17项行政审批项目。市本级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暂停33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进一步健全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审批监督,加强动态管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列入市本级暂停实施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需要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恢复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