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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泰政发〔2014〕27号)

   2015-01-01 泰安市人民政府1560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安排,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并对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做出取消和承接安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序开展市级审批项目的取消下放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逐项梳理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取消项目,对明确要求取消的,要立即停止审批。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市级下放审批项目的承接和落实工作。
 
  二、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规范。对承接实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公开标准,对各审批(审批服务)项目的名称、许可内容、法定依据、数量及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证件及有效期限、收费、审验等要素进行规范并公布实施。
 
  三、切实强化后续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单位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衔接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落实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取消、下放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和衔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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