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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聊政发〔2014〕33号)

   2015-01-01 聊城市人民政府215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聊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聊政发〔2014〕33号【发布日期】 2014-07-02【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zfx
【发布单位】 聊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聊政发〔2014〕33号
【发布日期】 2014-07-0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zfxxgk.liaocheng.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4/7/24/art_6681_24738.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4〕10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鲁发〔2014〕11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2014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1项,其中取消19项、下放县级2项;承接省政府决定下放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同时,全面开展市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和取消工作
 
  对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转变职能,不得再实施审批。对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聊有关单位要制定具体落实意见,主动与上级部门搞好衔接,认真做好承接工作。
 
  省政府明确下放给市级的,市级部门要切实接住、管好;要求下放给县一级的,市级部门不得截留、梗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和衔接落实情况要于7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审改办。
 
  二、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结合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对自行设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认真梳理,搞好自查和清理,全面取消以“红头文件”设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清理对象
 
  此次清理对象为市县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仍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主要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下级人民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二)清理内容
 
  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面向政府内部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或者由下级人民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取消或下放。
 
  市县政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照正在实施的审批事项,全面清理本部门(单位)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严禁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变相设立行政审批。针对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制定职能转变方案,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情况要于7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审改办。
 
  市政府将组织市编办等有关部门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检查,发现以“红头文件”自行设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仍在实施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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