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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市局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管相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晋食药监保化函〔2014〕468号)

   2015-01-05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16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晋食药监保化函〔2014〕468号【发布日期】 2014-12-22【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食药监保化函〔2014〕468号
【发布日期】 2014-12-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xda.gov.cn/structure/zwgk/wjtz/wjtz_zw_24344_1.htm
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管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同食药监保化函〔2014〕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关于保健食品流通许可问题。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必须在经营范围内标注是否含保健食品。
 
  2、关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适用问题。按照国家局《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2009〕266号),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
 
  3、关于日常监管法律适用问题。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对保健食品“打四非”中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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