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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景:打击销售病死猪须出重拳用重典

   2015-01-05 法制日报1960
核心提示:  江西省高安市是全国畜牧业百强县市,年平均出栏生猪200万头,存栏110万头。按照生猪3%的正常死亡率,每年有9万头左右的病死

  江西省高安市是全国畜牧业百强县市,年平均出栏生猪200万头,存栏110万头。按照生猪3%的正常死亡率,每年有9万头左右的病死猪。记者在当地经过一年多的潜伏跟踪调查,发现不少病死猪被猪贩子长期收购,甚至包括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A类烈性传染病的“5号病”(口蹄疫)死猪。某屠宰场老板介绍,他们的病死猪肉销往广东、湖南、重庆、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等7省市,年销售2000多万元(12月28日《京华时报》)。

    将病死猪肉售卖并流向餐桌,并不是新鲜事儿。但这些病死猪肉销往广东、湖南、重庆、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等多个省市,如此大范围的流向,不得不令人忧心忡忡,暴露出当地对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监管的缺失。特别是有些携带烈性传染病的病死猪肉,竟然可以顺利入市,此举严重暴露出基层监管疲软、体制机制存在漏洞等问题,食品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已经到了再反思、再升级的时候,编织出一张没有丝毫空子可钻的严密法网无疑是刻不容缓。

    近年来,死猪肉、假羊肉,一桩桩食品安全事件让民众胆寒。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三令五申、各种制度层出不穷,消费者小心谨慎。即便如此,由于法律惩戒力度有待提高,各类食品安全事故还是不断出现。江西高安病死猪肉入市多年就是一个典型。

    就目前的法律标准来看,根据食品安全法,判定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罪,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违法涉案金额达5万元,二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病死猪一头才二三百元,要达到5万元的案值,这得查获多少头病死猪啊。因此,面对病死猪等食品安全事件,要让法律更具操作性,必须在健全法网上下功夫。

    今年6月份,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商务局局长吴某某等六人因“病死猪肉事件”,被全区公开通报曝光,吴某某因负有监管不力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停职检查处理。处罚的理由是,当地非法屠宰点长时间存在,除了违法经营者主观上以身试法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员也存在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具体到“江西高安病死猪肉入市多年”这一事件而言,不仅仅是监管失责,而是已经触犯了刑法,相关责任人理应面临更严厉的刑罚才是。

    然而,当前的制售病死猪肉案件,大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除非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一般刑罚较轻。一些犯罪分子服完刑重操旧业,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怕轻刑、不怕轻罚”,屡犯不止,甚至“边罚边犯”。法律惩戒标准过低,可以说是造成病死猪流向餐桌的根本原因。面对年销售2000多万元的“高安病死猪”事件,如果不从严量刑,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恐怕难以有效震慑不法分子。

    食品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难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打击销售病死猪,不仅需要从产销各环节加大病死猪流入市场的打击力度,更需要借助完善法律编织一张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网。唯有动真格、出重拳,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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