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对一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两年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每四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二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度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从事《北京市食品分类监管目录》涉及的中等以上风险食品的,同时信用分级评定为一级失信的生产经营者,将实施三级监管手段。每年度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针对已经售出的、有证据证明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办法明确要求,市食药监管部门应统一在市食药监局网站发布相关信息,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召回或收回不合格食品,信息发布3日后,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依法进行公示,对召回食品实施监督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