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

   2015-01-14 吉林省人民政府4380
核心提示: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完善教育
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完善教育和科研机构、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标准,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建立健全包括学术不端、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三是加大对教育、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积极开展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学位授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科研经费分配、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学术作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四是开展教育、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培训。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科技厅)

  5.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建立诚信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引导上市辅导期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二是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三是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诚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分类监管制度和环保“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环评机构信用评价制度。二是建立环境保护诚信档案。完善环境执法信息系统,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诚信档案和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三是加大环保信用分类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奖励、警示和惩戒。(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7.统计调查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建立覆盖全省的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行企业统计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二是加强统计执法,严厉查处统计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通报和曝光力度。三是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牵头部门:省统计局)

  8.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将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二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估制度、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守信者给予必要的激励,建立健全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机制。三是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各行业协会及商会)

  (五)司法公信建设。

  1.加强司法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扩大信息联网范围,加强与全省信用信息数据系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加强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完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跨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逐步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及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逐步将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加强检察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平台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司法行政系统信用信息平台。(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大审判、检务、警务和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推进“阳光审判”。全面落实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检务”。全面推进公安机关“阳光警务”,创新执法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方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司法执法水平。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诉讼失信与执行失信的打击力度,提高审判和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检察、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加大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力度,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活动;重点围绕规范刑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律师管理、公证管理、法律援助等,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专业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执法档案,将其执法状况列为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内容;推行公正廉洁文明司法执法公开承诺制度。(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1.普及诚信教育。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直各部门)

  2.加强诚信文化建设。通过主流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并开辟专题专栏进行宣传报道、政策解读、理论探讨等。组织编写制作信用知识读本、图册、资料光盘、电视短片等,广泛普及信用文化与知识。开展“吉林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宣传推广一批树立诚信理念、注重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优秀企业典型。以“信用、信任和信心”为主题,举办“信用吉林”系列论坛,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开展交流讨论。每年在我省社科类、科技类重大研究专项中安排相关课题,加强信用理论与应用研究。(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配合部门:省直各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3.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相关课程或设置信用管理专业,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积极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及相关从业人员,从国内外引进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者、教师,充实研究和师资队伍。组织开展信用管理人员、信用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引进信用理论研究专家和信用经营管理高级人才。探索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推动信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信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和专业考评,指导信用服务机构优化岗位设置和规范管理。(牵头部门:省教育厅)

  (七)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和应用。

  抓紧推进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我省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制定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规划。统一信用代码,统一标准规范,按照一数一源,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整合我省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同时,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依据,以法人信息资源库为基础,率先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逐步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以“吉林信用网”为窗口,打造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以为政府决策服务、为部门监管服务、为社会信用主体服务、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服务为方向,不断扩大平台应用范围和渠道。

  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指定专人负责部门信息系统与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工作。(牵头部门: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直各部门)

  拓展我省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范围。推动实现我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系统与我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与国家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外省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的互联互通。(牵头部门: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直各部门)

  建立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运行维护保障机制。制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在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应用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公开范围、查询权限,特殊查询需求特殊申请。(牵头部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直各部门)

  (八)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要坚持以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强化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共同推进部门联合奖惩。

  一是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将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的,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正面作用的记录作为荣誉信用信息;将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的,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负面作用的记录作为失信信息。按照信用信息的类别和失信程度制定基础性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建立失信行为修复制度。二是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省级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指导本行业信用奖惩工作,制定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依法公开。同时,要及时将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依法在“吉林信用网”上向社会发布。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招标采购、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评先评优、定期检验等工作中,依法使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参考依据,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在 “吉林信用网 ”上开辟失信举报平台,通过与各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失信举报联合核查、惩戒制度。三是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工作,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四是推进行业自律奖惩。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牵头部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直各部门)

  (九)推动信用服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要以培育扩大信用服务需求、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为重点,推进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建设。一是培育和扩大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推动政府部门对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二是扶持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有序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充分发挥长春市率先发展的优势,大力扶持本土信用服务企业,逐步辐射和带动其他地区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企业,鼓励其依法开展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业务。支持本省企业到省外投资设立服务机构或开展信用服务业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保理等业务,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三是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管。省金融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信用报告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和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在“吉林信用网”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业务平台,形成群众投诉举报收集和统一联网受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四是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直各部门)

  (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保证信用信息数据安全,维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一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管理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推行信用信息安全认证、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和使用安全规范。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二是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性,保障信息传播的可控性。切实保障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三是加大对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四是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建设。(牵头部门:省公安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直相关部门)

  五、实施步骤

  按照重点突破、逐步完善、巩固提升的要求,力争在2015年基本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具体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1月)。在深化调研基础上,厘清社会信用体系内涵、外延、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等问题,确定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动员部署。省直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工作要求。完善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系统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汇报沟通,积极争取将我省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范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3月)。编制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研究确定需制定和修订的信用法规制度,并开展调研;推进各部门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并与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推动“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制定针对诚实守信者的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制定我省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选择长春市、吉林市作为省级试点地区,在信用制度建设、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政务诚信建设、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选择信贷、纳税(地税)、工商作为省级试点行业,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及行业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等方面开展试点。其他市(州)分别选择一个县(市、区)和一个行业,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组织实施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制定、修订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以及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等活动的信用法规制度;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完善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系统,不断充实完善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服务业发展;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四)完善提高阶段(2016年—2020年)。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化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的应用,扩大“吉林信用网”对外信用信息服务范围,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信用服务业的培育和监管,推动信用服务业成为我省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规划纲要》及本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项工作的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相关工作;督促协调各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推进相关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研究制订本部门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按计划推进相关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将我省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范围,在推进实现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区域信用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并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对信用服务机构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并在数据库建设、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责任,优先考虑将社会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