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甘食安委发〔2014〕5号
【发布日期】 2014-12-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35928.html
【发布文号】 甘食安委发〔2014〕5号
【发布日期】 2014-12-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35928.html
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及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职责,发挥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甘肃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12月30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4年12月31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建的非法人咨询机构,在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专家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政策咨询专业委员会、食品检验专业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业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业委员会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委员会。其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业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业委员会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调整充实。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一)分析研判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承担重大问题调研,为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订甘肃省(以下称本省)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起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
(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提出食品安全重点领域监管措施咨询意见,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四)开展全省食品安全检测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参与制定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计划和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抽检;
(五)参与制订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指导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六)提出制订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并参与研究、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本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审评;
(七)参与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等工作,就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解疑释惑,对重大舆情事件进行客观真实的科学评判;
(八)参与本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与研判;
(九)为政府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十)在食品案件办理过程中结合检验报告提供专家意见;
(十一)完成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程序,恪尽职守,公正廉明,实事求是,以科学为基础,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批准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
(三)确定专业委员会研究课题;
(四)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决议;
(五)其他与专家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决策。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权威专家和富有经验的相关部门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检验、法律等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管理部门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二)熟悉国家和本省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管理者;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对专家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委员会各类章程规定;
(二)无故连续两次缺席全体会议;
(三)不履行专家的职责和义务;
(四)其他与专家身份不相符的行为。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专家参加。研究、讨论下列问题:
(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就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交流、研讨国内外食品安全的最新技术和管理信息。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需对事故的起因和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二)国内外出台食品安全的最新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可能对本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生产重大影响;
(三)其他紧急情况。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形成纪要、简报或报告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或指派进行的专项调查、分析、评估、查处工作的结果,未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从年度经费中列支,并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