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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甘食安委发〔2014〕4号)

   2015-01-14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5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甘食安委发〔2014〕4号【发布日期】 2014-12-31【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甘食安委发〔2014〕4号
【发布日期】 2014-12-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35927.html
 
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
 
  《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已经12月30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4年12月31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完善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甘肃省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村(社区)工作基本标准
 
  (一)有食品安全协管员,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记录,包括食品安全协管、信息报告、政策学习、法规宣传等内容。
 
  (二)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按照乡(镇、街道)制定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开展巡查,及时汇总上报巡查情况。
 
  (三)配合乡(镇、街道)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在显著位置公布“12331”举报电话。
 
  (四)辖区公众对食品安全基本常识知晓率达7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60%以上,食品安全满意度达80%以上。
 
  (五)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农村(社区)家庭宴席的信息,协助做好厨师管理、原料采购及加工过程的监督指导工作。
 
  (六)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反映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乡(镇、街道)工作基本标准
 
  (一)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健全、完善、贯彻落实宣传教育、学习培训、监管执法、信息报告、考核评价等工作制度,全面掌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监督检查 1 次;及时分析上报辖区内监督检查情况。
 
  (三)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有基本的办公场所及监管执法设备。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执法,依法办事。
 
  (四)对辖区内公众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在显著位置公布“12331”投诉举报电话。
 
  (五)辖区公众对食品安全基本常识知晓率达7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60%以上,食品安全满意度达80%以上。
 
  (六)在辖区内中、小学校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七)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反映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掌握村(社区)食品安全动态;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指导村(社区)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每半年对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1次。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协管员的管理与考核并核发协管员经费。
 
  (九)做好农村(社区)家庭宴席现场监督检查、登记备案工作,规范厨师管理、原料采购及食品加工行为。
 
  (十)完成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第五条  县(市、区)基本标准
 
  (一)县(市、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按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社会综合治理目标;制定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管工作;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标准核拨协管员经费补贴。
 
  (二)明确食品安全办事机构,专兼职人员全面履行食安办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工作规章制度和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并认真落实。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的机构、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半年进行督导检查,年终进行考核评议。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面积和养殖规模,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销售和使用的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四)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20%,及时报告监督检查结果;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或查处;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在明显位置公布“12331”投诉举报电话。
 
  (五)掌握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 1 次督导、检查。按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六)辖区内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不播出违法食品广告,公布“12331”投诉举报电话,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县(市、区)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和有效处置率达100%;无因未履责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八)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建议及时处理率达 100%,处理满意率达 80%以上。
 
  (九)建立完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协调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推动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率达100%,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信息共享,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达 100%。
 
  (十)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
 
  (十一)辖区公众对食品安全基本常识知晓率达7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60%以上,食品安全满意度达80%以上。
 
  (十二)在辖区内中、小学校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十三)辖区内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按要求达到基本标准。
 
  (十四)完成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十五)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率100%,司法部门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查处率100%。
 
  第六条  市(州)基本标准
 
  (一)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社会综合治理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食品安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村(社区)协管员经费补贴。
 
  (二)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有专职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工作规章制度和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三)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的机构、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半年进行督导检查,年终进行考核评议。
 
  (四)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1%,及时报告各级监督检查结果;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或查处;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在明显处公布“12331”投诉举报电话。
 
  (五)设区的市所在地至少有2家标准化屠宰企业。
 
  (六)辖区内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不播出违法食品广告,公布“12331”投诉举报电话,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和有效处置率达 100%;无因未履责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八)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建议及时处理率达 100%,处理满意率达 80%以上。
 
  (九)建立完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协调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推动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率达100%,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信息共享,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达 100%。
 
  (十)保质、保量完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
 
  (十一)辖区公众对食品安全基本常识知晓率达7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60%以上,食品安全满意度达80%以上。
 
  (十二)在辖区内中、小学校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十四)辖区内的县(市、区)按要求达到基本标准。
 
  (十五)完成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十六)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率100%,司法部门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查处率100%。
 
  (十七)区域内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组织企业开展自律活动。
 
  第七条   本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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