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甘食安委发〔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12-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35926.html
【发布文号】 甘食安委发〔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12-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35926.html
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甘肃省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已经12月30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4年12月31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会商是指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中,对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实验室检测获取的食品安全高风险信息和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的负面信息,通过会议集体商讨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食品源头及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程度,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风险会商坚持“汇总、研判、预警、处置”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会商单位为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会商需要,可为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为部分相关成员单位。出席会商人员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确定,原则上为省食安委各成员或联络员,必要时可邀请省食安委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五条 省食安办主任为风险会商召集人,根据会商议题,省食安办主任可委托省食安办相关领导负责召集。
第六条 风险会商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七条 风险会商的主要内容:
(一)省食安委成员单位通报上次会议确定的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变化情况;
(二)讨论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三)研判下一阶段食品安全高风险点及风险程度;
(四)研究确定防控措施,指导和组织全省实施。
第八条 年度首次风险会商以重点排查、研判本年度存在的近期及中长期风险为主。之后的会商以重点排查、研判近期存在风险为主,同时对中长期风险存在情况进行研判分析。
第九条 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填写《食品安全风险因素排查防控表》(见附件),提交会议会商。
第十条 省食安办负责风险会商的召集、组织工作;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汇总、整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排查防控表》等材料,根据会商确定的意见,形成会商报告或会商纪要。
第十一条 风险会商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二)受理投诉举报及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事项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信息情况;
(四)公共媒体、社会舆情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情况;
(五)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涉及的行业、地域特征等信息;
(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况及掌握的违法犯罪情报线索;
(七)食品案件办理和宣传过程中可能引发涉众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的风险评估;
(八)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安全风险信息;
(九)清真食品“不清真”方面的安全风险信息;
(十)其他需会商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会商确定的风险点及风险程度,重点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进行依法处置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对相关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抽验和结果运用;
(三)明确牵头部门,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及时防控风险;
(四)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五)其他经会商决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对会商确定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则落实责任:
(一)对监管职责和责任明确的问题,由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
(二)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问题,由主要责任单位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
(三)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由省食安办召集会议专题研究,统一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由相关成员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并抄报省食安办;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由主办成员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并抄报省食安办;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警示信息由省食安办拟定发布。
第十五条 相关成员单位应就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点变化及现状等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和整理,于下次联席会议予以反馈;遇重大事项,应随时反馈。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会商档案。相关成员单位应将风险管理有关材料如风险排查防控表、防控处置措施、风险报告、会议纪要等,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风险会商通过的决定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食安办报告。
第十八条 参加风险会商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无故缺席,对涉密内容和信息,不得透露。对指定参加会商的人员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省食安办请假,并应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