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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 〔2014〕19号)

   2015-01-16 株洲市人民政府1330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6日
 
  株洲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深化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宽进严管、放管并重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权责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加强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形成“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社会共治”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推进市场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权责统一的监管标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坚持公开透明的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平台对市场主体监管情况进行公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坚持社会共治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总体目标。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到2020年我市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工作职责
 
  (一)市场准入监管。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投资经营,努力构建更加便民高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体系。
 
  1.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文件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商部门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明确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对属于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要坚决把关,对前置许可已经取消或已改为后置许可(后置许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后进行合法经营还需取得的其他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置门槛,坚决禁止变相审批行为。加强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建立健全集中行政审批制度。
 
  3.加强登记事项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开展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抽查,其他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开展市场主体检查。
 
  4.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依法推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二)市场行为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违章行为,努力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监管体系。
 
  (三)信用信息监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的手段,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1.建立株洲市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托株洲市电子政务内、外网及工商注册登记基础数据库系统,建立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相配套的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间的登记、许可、监管等信息集中汇集、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
 
  2.强化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信息要及时通过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我市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公示,经营范围涉及前置或后置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即时获取信息并跟进监管。将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的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上传、接收、反馈,并将信息予以公示。属于相关行政部门作出审批的信息,由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下载或上传(录入)至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株洲市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没有对应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申请录入上传。通过其它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3.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充分发挥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株洲市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公示功能,将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四)证照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无证无照管理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形成“政府主导、职责明确、部门配合、村社协同”的齐抓共管工作模式。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情形查处:一是属后置许可情形,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许可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二是属前置许可情形,未办理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部门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对有关专门事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据其职责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处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等服务企业,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服务;已为其提供服务的,在接到相关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后,除居民生活外,应当依法依规停止提供服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株洲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及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本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后续监管实施办法,报同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县市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本级政府后续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报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级政府要明确各相关部门分工任务,落实和强化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有关部门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适时调整相关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解决多头执法、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市场监管以及监管保障工作的监督。法制部门要牵头组织政府各部门完善和清理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加强协调后续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属地监管、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制度,规范完善企业信用报告,探索建立部门间相关许可审批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协同监管的运行机制。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方案规定,工作推诿导致监管缺失、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应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依法履行职责,完善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公布抽查方案、抽查结果,确保执法公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以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风险管理的规定,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网络技术、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科技手段实施监管,提高执法效能。
 
  (四)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查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由案件、线索发现部门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发现市场主体有多种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或共同查处。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健全工作机制。改革监管执法体制,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规范会员行为;发挥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协同作用,及时发现并报告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切实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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