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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生产销售有毒食品 公司被判处罚3.4亿

   2015-01-21 西部商报1410
核心提示:据新华社消息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9日宣判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生产
     据新华社消息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9日宣判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金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3.4亿余元;一名被告人韦明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除金安公司、韦明金被处上述判决外,法院认定被告人袁隆九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汪洪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追缴的金安公司赃款228万余元及作案工具大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金安公司用于作案的生产设备予以没收并销毁。

    法院审理查明,金安公司2006年6月成立后主要从事食用油脂、畜产品、农副产品的加工销售。2009年1月至2013年5月,金安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大批量购买牛被屠宰后废弃的非食品原料熬制的半成品牛油毛油,同时向零散屠宰户购进部分非牛板油、牛肥膘的鲜牛组织。这些毛油、废弃原料无生产许可、无卫生检验、无质量鉴定。该公司购买后经化油、脱水、脱杂、脱色和脱酸等流程加工成“食用牛油”,向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多家食品企业销售,共计1.9万余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7亿余元。在生产过程中,韦明金负责采购原料和销售,袁隆九负责加工生产,王洪波负责运输。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金安公司及被告人韦明金、袁隆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这一案将移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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