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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鲜乳运输车押运员配备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124号)

   2015-01-26 农业部办公厅248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2014]124号【发布日期】 2014-12-3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江苏省农业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2014]124号
【发布日期】 2014-12-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生鲜乳运输环节有关“押运员”问题的请示》(苏农牧﹝2014﹞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配备押运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生鲜乳运输车辆为生鲜乳生产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或者购进生鲜乳的乳制品企业所有的,押运员可以由生鲜乳运输车辆驾驶员兼任。未依法配备押运员的,依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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