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信办联合百度知道评出 '2014年十大生活谣言‘,毒豆芽’五毒俱全‘的说法位列谣言榜第五。”中央电视台2015年1月14日播发的这则新闻让浙江芽农老陈很振奋。
尽管政府监管部门未有表态,但科学家和媒体却在近期相继为添加“无根水”(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的“毒豆芽”正名,称“6-苄基腺嘌呤”未发现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可靠证据。
2011年以前,6-苄基腺嘌呤(简称6-苄)和4-氯苯氧乙酸钠(简称4-氯)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管理,一直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安全使用,无需限定使用量、残留量。2011年,GB2760-2011将这两种物质删除,原卫生部认为两者“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但不是因为食品安全原因。
然而,这两种被删除的物质未能顺利被农业部门“接受”,农业部门认为豆芽培育种发属“食品生产经营”而不受理其农药登记,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将该物质纳入农药管理。至此,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成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
回溯“毒豆芽”案始末,一个“该谁管”的监管命题,却逐渐嬗变为“有毒有害”的科学命题和“是否有罪”的法律命题。
早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与国家食药监局等部门专门研究该问题。而就在一个多月前,2014年11月25日,最高法还在其网站上公开回复称,将“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尽快有效解决存在问题。”
但一位接近相关部委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部委各有各的顾虑,协调暂未有结论。只不过,争议期间,“毒豆芽案”仍乱象环生。
罪与非罪法院已难掌控
尽管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法积极组织协调部委,但在没有成文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各地执法、司法机关按各自的“节奏”运转,或紧或松。
澎湃新闻拿到两份分别由浙江杭州和东阳警方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这两份决定下达时间为2014年6月和7月。决定中均提到“因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求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早在2014年3月,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安办、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问题豆芽菜”案件处理联席会议。
澎湃新闻在一份内部的会议纪要中看到,本次会议对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案达成了几点共识,第一,豆芽系芽类蔬菜;6-苄基腺嘌呤属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豆芽成品中的6-苄基腺嘌呤成分属于农药残留。第二,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行为不宜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本次会议还提出,如果豆芽经过检测含有严重超出相关限量标准的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可依照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如超出标准不严重,且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构罪标准的,可以该罪定罪处罚,“如未达数额构罪标准的,则可商请检察院撤回起诉,作为行政违法处理。”
这是澎湃新闻目前唯一看到“松动”的省份。而就在不久前,2014年11月,安徽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省农委会、省食药监局还联合发出的一份《关于严禁在豆芽菜制发过程中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事项的通知》。
这份通知称,“植物生长调节剂(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的主要作用是调节植物生长和增产增效,虽然可以作为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但豆芽菜不属此类农药在农业部登记使用的品种范围;又因其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之列,也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各地要统一认识……”。
而海南省食药监局11月发出的一份豆芽生产操作规范清单,则直接将“禁止在豆芽加工过程中使用无根素”与“禁止添加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原料、激素、农药、兽药、抗生素”放在同一条禁止类清单项目中。
作为司法链条最末端的法院,某种程度是被动的一方。争议之下,“罪”或“非罪”已非审理法院所能掌控。
11月25日,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对三起“毒豆芽”案集中宣判。12月24日,该法院刑事庭王姓庭长告诉澎湃新闻,对于“毒豆芽”的争议他们有了解,并关注到了最高法的表态,但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目前也均是依据现行的法律作出判决,“很慎重,我们都是和上级法院沟通之后再作出的判决”。随后,澎湃新闻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曾经审判过“毒豆芽”案件的审判长何春梅取得联系,得到类似答复。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的山东烟台芽农赵修月案,已于10月24日一审开庭审理,截至今年1月,本案仍未宣判。赵修月的儿子赵凯告诉澎湃新闻,主审法官回复他,“在等上面的意思”。
而在福建全尚根案中,澎湃新闻辗转了解,法院建议“如果有其他证据,或者可申请延期,等待最高法明确意见更好处理一些”。截至发稿,辩护律师已经向法院寄送了延期审理的申请。
相比这些持观望态度的法院,另一些法院显得更“坚决”。在辽宁某地级市,2014年7月,两名被告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然而,当年11月,当地检察院又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等为由提起抗诉,最终该地级市中院决定再审。
一份司法建议获最高法关注
张明辉是北京一家信息科学研究院的负责人,他在河北老家的家人因制发豆芽中添加了“无根水”被当地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拘。
而前述最高法11月25日的公开回信正是对他此前寄送的一封咨询信件的回复。他觉得“应该再往前推一步”。
在向律师咨询之后,张明辉草拟了一份司法建议,主要包括四条:第一条是,建议两高协调执法机关,立即停止以检测6-苄、4-氯为执法依据对豆芽行业的执法行动;第二条是,建议两高协调执法机关,对以检出6-苄、4-氯作为定罪依据并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在恢复他们基本的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等待权威机构对涉案物质作明确认定后再依法裁处。
此外,这份建议还包括,“建议两高协调地方司法机关,对以检出6-苄、4-氯作为主要定罪依据的已决案件,在权威部门对涉案物质进行权威认定后给出司法意见,启动再审程序,依法进行裁处;”以及“建议两高及国务院,立即协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卫计委等部门,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并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活动。”
12月26日,张明辉把“希望”再次投向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这份司法建议上附有663人的签名,他们的身份包括芽农家属、专业技术人员和律师。
在刑诉法学者洪道德看来,这份司法建议“可行”,“在具体指导意见没有下来之前,大家是否能先回到自由的状态下耐心等待?”
好消息是,1月19日,最高法新闻局向澎湃新闻回复,对于该份司法建议,承办部门(刑庭)将保持关注。不过他们婉拒了澎湃新闻的进一步采访。
1月13日,“毒豆芽”入选2014年度12个国内最具有代表性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食品安全博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主任钟凯对此表示,“毒豆芽”中所含的“6-苄基腺嘌呤”按急性毒性分级属无毒,未发现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可靠证据,不会对人造成“催熟”效果。
中央电视台1月14日报道,毒豆芽“五毒俱全”的说法位列“2014年十大生活谣言”谣言榜第五。
该报道称,所谓“AB粉”、“无根粉”、“激素”等物质,使得豆芽“五毒俱全”——致癌、致畸、致儿童早熟的说法系谣言。真相是,这些物质都属于植物激素,或称植物生长调节物质,能对植物生长发育进行调节,保证稳产增产。植物激素无法对人体起作用。
“严打”后遗症
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王振宇看来,“毒豆芽”案看起来有点“用严打方式搞食品安全”的意味,“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疑罪从有,有罪从重。”
“这不是为了司法公正,而是突破了司法理性。造成的危害可能跟食品安全犯罪一样严重,因为把很多人的自由给剥夺了。”王振宇说。
“毒豆芽案”纷争更大的背景是执法机关一次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行动。
2013年年初,公安部部署为期一年的“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的专项行动。“上级部门给的压力很大,但又一直找不到案源”,陕西省汉中公安部门一位不愿具名的办案民警此前受访时向澎湃新闻回忆,汉中市为此还成立了相应的专项整治小组。
而河南某县的一位质监局官员近日告诉澎湃新闻,专项行动期间,当地公安局领导曾私下找到质监局要“线索”。最后双方锁定了“毒豆芽”。
陕西西安下辖某县检察院人士向澎湃新闻透露:以小作坊为主,群众关切度高,捣毁作坊比缉毒等工作难度低得多,“容易出成绩”。
也正是自2013年,“毒豆芽案”被判决数迅速上升。仅以公开的法律文书计算,在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就有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
谁为之前问题埋单,部委各有顾虑
关于这类案件的争议终于在2014年点燃。当年9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给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和最高法“上书”为“毒豆芽”正名。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5日在其官网“院长信箱”栏目刊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毒豆芽”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披露称,“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与国家食药监局等部门专门研究了相关问题,之后又开展了调研工作,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汇总了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处理建议。”
而据《南方周末》报道,11月2日,卫计委专门召开了豆芽食品安全标准讨论协调会。有与会者称,有官员口头表示,可能恢复相关物质“食品添加剂或助剂”身份。
此前有知情人士透露称,政策调整“可能很大”。但目前看,调整方向还不明朗。
关于豆芽该谁管的问题,农业部和卫计委多年来莫衷一是,部委间的分歧延宕至今。一位接近相关部委的人士向澎湃新闻分析,卫计委和农业部各有顾虑。在他看来,2011年卫计委(因无工艺添加的必要,而非食品安全原因)将“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划出食品添加剂名单是科学的,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用途是防腐、保鲜、着色等;而这几种物质的用途是促进细胞分裂,应属植物生长调节剂范畴。
上述人士认为,这种情况下,让卫计委重新接回来,“一来不科学,二来也很难看。”而对于一直没能接收上述物质的部委,在现在这个风口,“接过来恐怕又顾虑要为之前的问题埋单。”
澎湃新闻曾向农业部和卫计委咨询相关协调的进展,但截至发稿,均未获得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