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当天,检查人员在我县一家企业办公区域隔壁的库房里查获一批“早产”饮料,涉及3个产品,其中两款产品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0125”,而另一款产品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0208”,经执法人员与企业员工共同清点,上述3个批次饮料共计1004箱(24瓶/箱),货值金额高达20080元,执法人员当场对这些“早产”饮料进行了查封处理。
据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该企业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将针对这3款“早产”饮料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如果广大市民发现周围存在食品违法行为,请及时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持严打食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