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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长府发〔2014〕21号)

   2015-02-03 长春市人民政府286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长府发〔2014〕21号【发布日期】 2014-12-25【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14〕21号
【发布日期】 2014-12-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cszf.gov.cn/ccszf/92/128/2014/12/i158397.s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步伐,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第三批共取消30项、下放52项、暂停6项、改变管理方式27项、合并18项。本轮减放后,市政府保留行政审批项目共251项。涉及修改长春市地方性法规的项目,由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实行。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与县(市)区政府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不得再列入部门审批项目目录。对取消、暂停的审批项目,要逐一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下放的项目,要确保下放到位,并加强业务指导。对合并、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各减放权单位和承接单位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审批管理。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对2014年三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督查。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市里下放权力的承接和落实工作。各相关部门的审批项目要全部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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