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01-2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01-2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努力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现就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组织领导
2014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开局良好,各级农牧部门一手抓监管职责调整,一手抓屠宰行业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任务艰巨复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与畜禽屠宰产业发展长期积累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屠宰企业“多、乱、小、散、差”并存,屠宰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收费代宰现象普遍,屠宰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市县两级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尚未全面到位。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在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当前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面临的形势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尽快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新机制。各地要把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积极推,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体系建设,着力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监管能力,依法及时处置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积极协调,大力推进市县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
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是国务院深化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任务,是深化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4年省级畜禽屠宰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定期调度通报、专项督促检查等方式,加快推进市、县两级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尽早建立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的畜禽屠宰监管新体制。要加强与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质量,同步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移交与强化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建设,切实解决畜禽屠宰监管“缺枪、少炮、乏力”“粮不足、兵不够、马不壮”的问题。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尚未实质性完成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监管工作无缝衔接,未完成交接的,由原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完成交接的,农牧部门要全面履职尽责,切实做到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不留空档、不留死角、不出问题。
三、精心组织,加快屠宰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一)加快《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畜禽屠宰管理制度,明确屠宰厂(场)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改革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屠宰检疫制度,强化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措施,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二)健全畜禽屠宰管理配套规章标准体系。组织起草《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兽医卫生检验规程》,抓紧出台《畜禽屠宰统计信息管理办法》《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畜禽屠宰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操作规范》《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家畜屠宰企业兽医卫生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家禽屠宰企业兽医卫生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尽快形成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配套的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法规标准体系,提高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推进地方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立法。各地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监督管理办法、牛羊禽屠宰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国家已出台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抓紧地方配套立法,增强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对国家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地方可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四、突出重点,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一)严格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标准,符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法定设立条件的,及时核发新证;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坚决依法取缔。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报请设区的市或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整改或者关停的政策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积极稳妥推进。对新设立的畜禽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及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畜禽屠宰企业许可。
(二)加强屠宰质量安全过程监管。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畜禽进厂(场)屠宰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落实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强化屠宰检疫监管,严格执行屠宰检疫规程,规范屠宰检疫出证行为。要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管台账制度,对畜禽进场、索证验物、屠宰检疫检验、肉品出场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实行全过程档案管理。要创新畜禽屠宰监管模式,组织开展屠宰企业兽医卫生风险评估,逐步推行屠宰企业风险分级管理。
(三)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各地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围绕重要时节、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私屠滥宰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要组织基层畜牧兽医站,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的集中排查和日常巡查。要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
五、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一)研究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冰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的总体思路,研究制定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及时修订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优化产业布局,逐步改变屠宰企业“多、乱、小、散、差”等突出问题,稳步推进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引领畜禽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畜禽屠宰统计监测。整合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优化统计样本企业,建立统计信息员队伍,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功能,进一步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企业做好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切实发挥好统计监测在促进畜禽生产和流通、稳定市场供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研究。各地要在畜禽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冰鲜肉冷链体系建设、代宰经营方式转变等方面,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出台促进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跟踪研究本地区畜禽屠宰产业发展情况,对畜禽屠宰产业发展和肉品质量安全形势及时做出预警预判,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为企业发展搞好引导。
六、常抓不懈,着力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能力
(一)完善屠宰行业管理保障措施。各地要根据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任务繁重的实际,配备充足的畜禽屠宰监管执法力量。要把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相应的工作条件。要着力解决在设施设备、执法条件等方面存在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主动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二)狠抓屠宰行业队伍建设。各地要抓紧制订畜禽屠宰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对畜禽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提高畜禽屠宰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管理制度,规范畜禽屠宰监督工作程序,严肃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纪律,加大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三)加强屠宰行业管理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畜禽屠宰行业工作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传递畜禽屠宰监管“正能量”。要切实提高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舆情应对能力,加大舆情动态监测力度,及时发现本地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努力降低社会影响。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冯 梁 李汉堡
联系电话:010-59191430 59193344 59192871(传真)
电子邮箱:tuguanchu@agri.gov.cn
农 业 部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