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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开考”地方

   2015-02-03 南方日报2170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开考地方 餐饮连锁、网络食品经营企业、食用油、婴幼儿奶粉等纳入首批试点 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
     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开考”地方

    餐饮连锁、网络食品经营企业、食用油、婴幼儿奶粉等纳入首批试点

    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餐饮连锁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食品企业,将有望纳入首批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2月2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日前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专家认为,此举不仅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保障程度,同时还能倒逼食品生产企业把好食品安全责任这一关。

    ●南方日报记者 郭家轩 欧志葵 实习生 马思远

    试点纳入地方考评体系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终于落地。2日出台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所谓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如果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并造成消费者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给与赔偿。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或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依法应当由投保企业承担的事故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

    《指导意见》特别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较高的责任限额,充分转移意外风险。另外,《指导意见》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分析与共享,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管理评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历史损失等情况纳入费率调整因子,利用费率杠杆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而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

    记者在上述《指导意见》中看到,政府鼓励以下领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以及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督促企业把好食品安全关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普遍采用的机制,而这一制度的确也在国内呼吁已久。在去年出台的保险“新国十条”,更是明确提出要求,要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等领域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记者了解到,在《指导意见》下发前,我国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地方性试点,并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

    “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长期利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出,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保障程度,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另一方面,有助于倒逼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择善而从,把好食品安全关。

    “如果食品安全出问题,第一年企业买保险花了一万,那么第二年保险公司会替他赔一百万,而因公司第二年公司安全问题风险较高,保险公司可能会提高保险费,通过保险的方式倒逼食品企业把好食品关。”刘俊海表示。

    “此举也有利于净化食品产业的竞争秩序,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现象。”在刘俊海看来,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食品不安全的企业淘汰出局,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利于规范食品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助于创新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最终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协同共治。

    此前,广东省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建议,应建立企业责任险制度,构建食品安全社会救济机制。据该人士介绍,强化权益保护,加大赔付力度,建立以赔付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必然给恶意违法企业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一些违法企业甚至不规范的企业带来难以承受的惩罚。

    “如果不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机制,赔付不起就会成为常态,以赔付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将难以运转。”上述人士指出,强制性保险救济制度的确立,不仅可以从制度上保障权益维护的主动性、坚定性得以实现,使每个消费者都能成为食品安全的监督者;而且可以将食品企业纳入保险行业等社会组织的监督范围,通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确定的保费调整,以及相应的保费赔付条款遵守情况审查等,形成对食品企业行为的直接监督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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